200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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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接兰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处通知,要求已开通网站的单位和个人在九月三十日前到兰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请客户积极配合,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
兰州宏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9月20日
附件:通知原文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切实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兰州市新开办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站)自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必须到兰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登记备案。
二、原在兰州市已开办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站)至今未到我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限期在九月三十日前到兰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三、在兰州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站)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必要时将建议取消联网资格。备案程序请登陆《兰州网警》网站。网址:www.lzwj.net.
特此通告
兰州市公安局
二??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