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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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办字〔2023〕55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归口省委统战部领导。

省民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中央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省民委委员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民族工作有关协调机制的具体事务,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民族法律法规开展情况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组织开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研究提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建议;起草民族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指导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研究提出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建设;协调推动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融合;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研究提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民族领域示范创建工作,协调推动民族地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工作。

(七)研究提出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策建议,促进党的民族政策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安全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拟订和实施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推进民族事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

(八)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政策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九)统筹协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和全省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十)组织协调民族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负责提出加强基层民族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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