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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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学校各项决策,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学校全面发展的要求,坚持调查研究,就本单位工作向学校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统筹管理全校财务会计工作。
2.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执行、监督、检查,促进财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3.负责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包括教育事业经费财务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预算。负责编报教育事业经费、基建经费财务月度、季度、年度决算报表及上报有关财会统计报表。
4.多元化筹措资金,优化资金结构,加快各项资金的货币回笼,作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
5.负责办理日常会计业务,真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负责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确保收支平衡。如实反映和监控学校资金活动过程。
6.负责学校资金的日常结算和管理,有效地集中全校资金,统一运作,减少资金占用和资金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7.负责学校发票、收据和有价证券的管理,监督、检查校内行政事业及其他各项收费,实行校内收费许可证制度。
8.负责工资、岗位津贴、离退休金、助学金(奖贷基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并负责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款项的代扣、代缴业务。
9.负责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缴交工作,并会同房产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10.负责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国家社会福利款项的上缴和划转工作,配合校内及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11.检查和分析学校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提供财务状况信息,参与学校经济决策。
12.负责指导和监督校内经济实体和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13.负责对财务人员进行有关财会制度、业务知识和岗位的培训。与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学校财会人员会计证的年审、核签等工作。
14.负责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收费年检等专项检查工作。
15.负责学校会计档案的归集、管理工作。
16.完成校党委、校行政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