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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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1许可证照信息应醒目公示
网络订餐服务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经营;且应在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照等,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未取得许可证件的,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活动。2 食品经营者鼓励“明厨亮灶”
鼓励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将其加工操作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经营者还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或贮存场所,其场地环境、卫生状况、结构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应当满足食品安全要求。3 确保2小时安全食用时限
送餐时间不宜过长,应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间内送达的客户送餐,确保食品在加工完成后2小时的安全时限内食用;应在网站或第三方平台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和送达时间,并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明确标示食品加工时间和消费时限。
第三方平台1 对经营者须进行实地审查
第三方平台应严格审查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要求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提供联系人和有效联系方式并进行实地审查;应留存完整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基本信息,整理归档,并做到定期补充、完善。2 对不达标经营者及时清除
入网前,第三方平台应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严格遵守、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并定期复查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及时清除不达标者。并在网站醒目位置公示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照、具体经营地址以及送餐活动食品安全要求。
纠纷处理1 若无经营者信息由平台赔偿
第三方平台应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邮箱等,建立消费者和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纠纷处理机制。若不能提供相关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赔偿。2 发现经营者违法应及时制止
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或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